關於廢除綁架罪,統壹為拐賣兒童罪,這個問題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討。壹方面,綁架罪和拐賣兒童罪的定罪標準和處罰程度不同,在適當情況下單獨規定可能更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另壹方面,拐賣都是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有可能合並為壹罪。無論采取何種立法,都應以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為核心,切實加強對這些犯罪行為的打擊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