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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背部背書」這個概念?

根據規定,如果最終持票人是出票人,對其前手沒有追索權;如果最終持有人是背書人,對他隨後的手沒有追索權。這裏的規定針對的是背簽造成的法律後果。

比如A簽發商業承兌匯票給B,B背書給C,C背書給D,D背書給A,屬於出票人是最終持票人,對其前手沒有追索權。因為B、C、D在正常背書下都屬於A的繼承人,A實際上沒有前任。

假設在上述背書中,D背書給B,屬於最終持有人是背書人的情況。按照規定,對他的後手沒有追索權,因為在正常背書中,C和D屬於B的後手,所以B對C和D沒有追索權,但是B可以對a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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