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A簽發商業承兌匯票給B,B背書給C,C背書給D,D背書給A,屬於出票人是最終持票人,對其前手沒有追索權。因為B、C、D在正常背書下都屬於A的繼承人,A實際上沒有前任。
假設在上述背書中,D背書給B,屬於最終持有人是背書人的情況。按照規定,對他的後手沒有追索權,因為在正常背書中,C和D屬於B的後手,所以B對C和D沒有追索權,但是B可以對a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