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為上層建築,受到當時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制約,與經濟水平直接相關,但同時又不完全由經濟基礎決定。它有自己的獨立性,也就是有自己的發展規律和存在形式,有時還會超越壹個時代的社會性質而存在。
很容易給妳舉個例子,比如法律移植。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中國,其法律本來就是農業文明的產物,是各種法律與刑罰相結合的法律體系。但由於外國幹涉,中國誕生了壹些資產階級法律,最典型的是《臨時約法》,有其物質上的約束,但又明顯表現出相對的獨立性。如果是中國,不可能在時代背景下產生這樣的資產階級法律。
如果不明白,可以繼續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