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臺風、森林火災等非人為因素造成的自然災害;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的爆發、重大政策的改變等,是由人的行為引起的,但它們出現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不以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也構成法律事實。自然災害可導致保險賠償關系的發生或合同關系的解除;壹個人的出生可以引起依賴關系和戶籍管理關系;人的死亡可以導致扶養關系、婚姻關系、勞動合同關系的消滅和繼承關系的發生;重大的社會變革和社會革命可以引起整個社會關系的全面變化,進而導致國家法律關系的變化。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也叫絕對事件,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也叫相對事件。它們的出現是不以人(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