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壹十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準備好證據,包括妳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在與對方的糾紛中所有對妳有利的證據及復印件,以及其他可能對妳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
第三,帶來訴訟費;去法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