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條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只能有壹個住所。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