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教育教學質量、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的監督;(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教育教學質量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進行督導,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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