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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原告接受法律規定,法官會怎麽做?

法律分析:法官是審問原告和被告的過程;

1,依次為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審訊記錄。

2.在此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經許可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提問,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順序進行。依次為原告發言;被告人的發言和答辯;第三方的發言或答復;各方互相辯論。

4.審判長應當征求各方當事人的最終意見。在開庭期間,案件可能因法律原因而延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場,並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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