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調查證實了保險合同的有效性。保險合同的效力考察是以我國《保險法》、《合同法》等法律規範為依據,結合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從整體上看,通過對保險合同效力的考察而形成的認定,可以分為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認定,以及有效合同中部分無效條款的認定。
保險合同效力的調查認定沒有固定的模式,只能以個案的形式存在。因此,積累案例資料,進行案例分析,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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