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等立功表現,或者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232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