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如何認定學生墜樓的責任

如何認定學生墜樓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請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學生傷害情況確定責任分配。
  • 上一篇:華東政法大學法說的幾個問題
  • 下一篇:內蒙古財經大學法碩復試有哪些參考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