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教師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與外界的糾紛。同時,教師作為壹個特殊的職業群體,對其權利、義務和救濟方式都作了壹些特殊的規定。相關機構拒絕受理,或者受理後未在法定期限內處理的,構成行政不作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教師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教師受到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依照本法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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