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應當適用規範性文件: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但是,該條例僅作為參考適用;地方性法規只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違法的,不得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並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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