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16 19:30 10月6日,某地壹商場發生火災。經評估,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達290942865元。消防部門查明,火災發生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白到地下室檢查設備,控制室值班人員趙接到火警信息後到樓層確認火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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