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1
1986 3月15《婚姻登記辦法》實施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壹方面,他們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時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起訴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3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
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非法同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