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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準確理解和適用《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零七條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零七條第壹款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汙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符合排放標準的燃煤供熱鍋爐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並處2萬元以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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