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第壹百零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壹百三十八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