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狀二:創業者與對方線下全額換貨,但在與對方接受時,要求部分現金,部分易貨。
罪狀三:企業僅以易貨的名義與其他企業達成易貨意向,只是為了產品推廣,交換了大量的產品或服務。對方接受後表示不換貨,需要現金購買,或者直接取消所有交易。
罪狀四:易貨價高於當時市場價。
第五點:以物易物的方式對待顧客,不同於消費現金的顧客。
罪狀六:虛假宣傳自己的公司,欺騙其他商家。
罪狀7:換貨時,雙方僅口頭承諾且無真實證據,在接受時強迫交換方花與交換無關的錢。
罪狀八:換貨時承諾的貨物,驗收時發現“斤短兩”。
罪狀九:兌換方與其他商家串通,欺騙兌換方接受假貨給對方。
第十招:達成置換交易後反悔,隨意更改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