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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對侮辱母親案件的處理結果

法律分析:山東省檢察院公布了辦理聊城玉環故意傷害案的民警朱(女,26歲)的偵查結果,認定朱等人也未能有效控制案發中心現場,未能對現場人員進行分離隔離。但上述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決定對朱等人不予刑事立案。故意殺人包括(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罪惡深重,行為已到了不堪忍受的地步而私自處決;(3)激情殺人,即沒有任何殺人意圖,但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挑逗下,失去理智,失去控制,殺害他人。(4)委托殺人,即應被害人要求,自願幫助其自殺;(5)殺害幫助他人自殺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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