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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汙口設置論證報告技術指南

法律分析:入河排汙口的設置和管理職責從水利部門轉移到了生態環境部門。目前,各級已基本完成職能移交和工作交接。為了做好入河排汙口的管理,避免入河排汙口監管缺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三十條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發生糾紛,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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