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或者處理自己無權決定或者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壹項具體工作,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從而危及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上講是濫用職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構成本罪。
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