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二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三)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的。其中,“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