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和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地區的資金鼓勵機制;在資金上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給予優先支持。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或者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獎勵專項經費和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