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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隱瞞、欺騙、恐嚇等手段讓人說出真相是否侵權?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1,以暴力手段威脅他人表白是法律所禁止的,可以認定為無效。

2.如果妳用利誘或者欺騙的手段誘導他人坦白,但坦白人所說的是真實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綜上所述,引誘、脅迫說話人說真話,很可能侵犯了說話人的合法權利。如果采取暴力毆打,就侵犯了說話人的人身權利。如果采取強制或限制的行動,就會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侵權,但如果陳述屬實,壹般不影響陳述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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