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對於不符合羈押條件的罪犯,有權作出不予羈押的規定,並應當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拘留人犯,必須憑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勞改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追捕、押解證明。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在押罪犯應當接受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收監: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期間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惡極未羈押且對社會有危險的除外;
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