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城市燃氣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依法依規對供氣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進行分戶驗收,建立分戶賬,記錄燃氣表和燃氣器具的安裝、檢測和使用情況。
2.《城市燃氣工程建設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城市燃氣企業應當做好供氣市場調查和供應能力預測,制定相關配氣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供氣工作。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需求確定供氣時間,建立供氣臺賬,記錄用戶用氣情況。
3.《城市供氣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城市燃氣企業應當及時收集和掌握供氣範圍內的建築物和場所的用氣需求,有計劃地向供氣範圍內的建築物和場所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