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在前,抵押在後時,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影響;抵押房產出租的,抵押實現後,抵押房產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不得要求繼續出租抵押房屋;未經登記的抵押財產出租的,承租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該財產已經抵押,抵押權不能對抗租賃權。但如果先抵押後租賃,即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則在抵押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民法典》第394條對抵押權的定義是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權,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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