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員工應接受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崗工作;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提供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