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分離移交指導意見》第壹條第(二)項。堅持政策引導和企業自主相結合,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其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國企不得在工資福利之外補貼職工家屬區“三供壹業”,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確保國企輕裝上陣,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原則上先完成移交,再進行維護改造。按照技術合理、經濟適用、運行可靠的要求,以維護為主、改造為輔,促進城市基礎設施的優化整合。分離移交工作應當執行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相關標準和政策,確保分離移交後設備設施符合基本標準並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