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而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