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已被改動,掃描件無法與原件核對。在證據不確定的情況下,不能作為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能與原件核對,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被法院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在沒有原件核實的情況下,難以被法院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六十九條,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6條:行為人與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