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住宅小區業主擅自占用公共區域,不僅是違反管理規定的違約行為,也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