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了本條例的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後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