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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的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對單位處六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了本條例的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後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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