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評估人員未能遵守回避制度;
2.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質的;
3.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4、專家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5.質證後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壹條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家醫療機構的;凡涉及醫療機構和患者的,應委托任何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家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能向其中壹家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