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沒有人員傷亡且事實清楚、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並在記錄事故情況後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屬於前款規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要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調解損害賠償糾紛。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的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結束後,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