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森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條本省境內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和利用,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林業應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對林業建設實行目標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站或者專職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行使林業行政管理職責,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