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批準設立的省級森林公園和市縣森林公園,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林業部備案。
法律依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第五條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有權經營管理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動物、水域、風景名勝區、各種設施等。依法確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