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不同意離婚的壹方可以請求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可以接受調解的機構有:居委會(村委會)、鄉鎮(街道)政府民間調解機構等等。
起訴離婚時,法院會先調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