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壹般采用兩審終審制(註意用詞的變化,兩審不等於二審),分為壹審和二審,但有些案件以壹審為終審。比如,新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的,執行壹審終審判決。”
在西方的概念中,訴訟是指法院處理案件和糾紛的過程或程序;在中國人的觀念中,“訴訟”二字由“訴訟”和“訴訟”兩個字組成。“訴”即敘述、講述、告知、控告,“訴”即辯是非。兩個詞合起來就是告訴法庭,當庭辯論,辯論是非曲直。如果從法律角度對“訴訟”壹詞進行定義,可以簡單概括為:訴訟是特殊國家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解決特定案件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