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被害人的傷害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項規定,故意傷害他人,造成輕傷的,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被害人的傷情達不到輕傷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