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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規定,工會與什麽建立協商制度。

《條例》規定,工會與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協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進行協商,積極協調勞動關系,解決勞動爭議。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工會和企業代表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研究解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重大問題。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同級地方工會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協作機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山東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第七條工會與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協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進行協商,積極協調勞動關系,解決勞動爭議。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引導職工依法表達合理訴求。用人單位應當配合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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