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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於歡侮辱母親壹案是怎麽回事?

法律解析:14年4月聊城於歡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發生在山東聊城冠縣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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