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委托處罰規定的。
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