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井下工人每天的工作時間(包括從井口到工作地點的往返時間等。)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煤礦企業安排井下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依法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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