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第十六條。國務院和沿海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海島的自然資源、自然景觀和歷史文化遺跡。
禁止改變自然保護區內島嶼的海岸線。禁止采挖和破壞珊瑚和珊瑚礁。禁止在環島水域砍伐紅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