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對《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三條的查詢可知,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壹致的,按照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債務不屬於借貸糾紛,需要滿足經濟困難的要求,因此不屬於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
2.《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辦理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以汕頭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免費條件是經濟困難需要滿足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