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部法律法規對沿街店鋪的容貌和占用城市道路作出了具體規定。
法律鏈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壹條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設置在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的城市,並應定期維護、粉刷或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和設施上張貼宣傳品等。,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