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多處采用登記對抗制,規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並未明確判斷善意第三人的標準。
判斷第三人範圍的客觀標準應當是:通過法律行為為自己創設了權利的人,該權利的實現與未登記的物權變動相互排斥。
我國對第三人範圍的主觀要求是善意,這是合理的。
判斷善意的標準是不知情,沒有重大過失。當判斷善意的時間為第三人是法律行為時,善意的舉證責任在主張第三人不善意的壹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