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使用人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或者拆除、改造室內設施。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由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