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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鑒定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害鑒定標準、受害人當時的傷情和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傷情鑒定條件的,應當自委托之日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四條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時,應當指定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壹百四十五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壹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壹百四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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